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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组织正确宣传和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志(名称)的要求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1-01 

1  总则

本规定明确了获得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有机产品认证的组织正确宣传和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有机码、销售证和中心标志使用规定,明确了中心和获证组织在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要求

2.1获证组织依法合规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和标志。

2.2获证组织可以在宣传品上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应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声明。确保不以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或报告。

2.3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仅应用于按照GB/T 19630-2019标准的要求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标识。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2.4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采取粘贴或印刷等方式直接加施在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以不加施。

2.5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的标志应当清楚、明显,可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2.6标识为“有机”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有机码(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唯一编号)、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不得按照有机产品进行宣传,不应误导消费者将其作为有机产品: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常规产品和有机转换期内的产品;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2.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同时应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2.9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中心,或由获证组织在中心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获证组织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2.10销售证是获证组织提供给买方的有机产品的交易证明,用于有机产品的追溯和销售量的核算。获证组织销售获证产品,应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获证企业自留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原件由获证组织交给购买方。

2.11认证证书发放前未采集样品并送检的,中心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获证有机产品按照有机产品销售和宣传。

3  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3.1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销售证等,遵守认证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在宣传品上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应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声明。

3.2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涂改证书内容。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

3.3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3.4当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资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中心要求交回认证证书、标签和标识牌等。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的产品不得以有机产品形式投放市场,对有潜在缺陷的认证产品宜采取纠正措施,可行时,包括追回产品。

3.5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追溯。按照GB/T19630-2019中6标识和销售要求使用认证标志,严格对照产品规格使用相应有机码的认证标志,并对标志的使用、损耗等进行记录,确保根据有机码,能够在记录台账中立刻查询到该有机码对应产品的状态和去向。鼓励获证组织实现销售证和有机码追溯信息化。

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4.1遵守认证合同的相关规定。如现场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符合认证依据要求,应及时向获证组织颁发带有中国有机产品标志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或有机产品转换认证证书。

4.2根据有机产品证书上限定的产品和数量范围,向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提供中国有机产品有机码标点符号、和以及不能并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机产品认证防伪标签(有机码)、销售证。

4.3 根据获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和标签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4.4如获证组织处于证书暂停、撤销或证书注销状态,及时以信函或其他方式通知,并有权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暂停或撤销、注销公告,要求获证组织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有机码交回认证机构,或监督获证组织销毁剩余有机码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要求获证组织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4.5对不按规定或非法使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码者,或对我中心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