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委托人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㈠ 权利
1.询问认证机构的资格、能力、有关认证的背景和索取有关材料;
2.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派出的检查组长、检查计划提出异议;
3.享有申投诉权。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投诉申诉;
4.获证组织有权根据产品和(或)服务、管理体系等的变化,提出变更认证范围的要求;
5.对中心员工工作能力和服务态度提出意见;
6.申请认证、接受检查和认证决定过程不受歧视;。
㈡ 义务
1.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证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以及与中心的合同。
2.按要求提供申请书、调查表以及相关申请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按约定接受并配合中心对其实施的认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认证审核/检查、再认证审核/检查、监督审核/检查、不通知审核/检查、解决投诉的审核/检查)以及认证后管理等,为认证活动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及安排;
4.对审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或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接受对此进行的跟踪检查;
5.支付约定的相关费用;
6.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宣传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认可标志
7.接受中心的监督,并确保即时将可能影响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通知中心,包括(但不限于)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变更:
7.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7.2获证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7.3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变更的信息。
7.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7.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7.6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等。
7.7采购的配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7.8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7.9销售证和有机码的使用情况。
7.10其他重要信息。
8 在接到中心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通知后,应立即予以实施。
9使用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中心声誉、不得做使认证机构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10 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中心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中心通报相关变更情况
11 对所提供申请材料和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因提供虚假证件或虚假/不准确/不全面证据或虚假/不准确/不全面数据而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客户负全部责任。
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㈠ 权利
1.按照规定对认证委托人和(或)受委托方进行认证检查、产品抽样等认证活动。
2.对获证组织证书有效期间发生的重大调整或变动,中心视其重要性决定是否实施附加检查,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3.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或不接受、不配合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见证评审及中心的不通知检查的,或未按协议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中心有权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证书处理,并予以公告。
4.要求客户按认证合同的约定支付认证费用。
㈡ 义务
1.向认证委托人提供有关的公开性文件。
2.通过申请评审的,中心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
3. 遵循非歧视原则,在具备能力的范围内向所有申请方开展认证服务,不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不以客户的生产规模大小,或是否为某一协会或团体的成员等因素作为实施认证的限制条件。
4.按中心规定的程序开展认证活动;
5.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未经认证委托人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涉及甲方的保密资料,但法律要求除外。
6.及时向认证合格者颁发认证证书,并通过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获证组织的状态。
7.接受来自客户及其它相关方的与认证有关的投诉、申斥、争议,并按程序进行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