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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认证授予、拒绝、保持、变更、暂停、恢复、撤销管理程序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1-01 

1 目的

保证NAC授予、拒绝、保持、变更、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证注册资格的工作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签发的证书能正确使用。

2 适用范围

NAC所颁发证书的授予、拒绝、保持、变更、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的管理。

3 职责

3.1 质量技术部负责证书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注销决定的协调管理;

3.2 总经理负责对证书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注销的确认;

3.3 行政部负责证书以及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通知书的发放。

4 程序内容

4.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授予

4.1.1申请认证的组织在NAC对其实施了必须的评审后,符合以下条件,NAC将作出批准注册的决定。

a)组织的管理体系健全,符合所选定标准的要求,执行情况良好;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产品的实物质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b)组织实施了有效的内审和管理评审,体系运行有效,且予以保持。

c)对所有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NAC已评审、接受并证实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  未能满足管理体系标准的一项或多项要求;或

2)  使人对客户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情况;

d)对于任何其他不符合,NAC已评审并接受了客户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e)支付所有的认证费用;

4.1.2收到审核组上报的审核材料后,案卷受理人根据NAC批准的认证决定人员清单协调人员按要求对上报审核档案以及审核以外得到的信息,如投诉、市场反馈等进行评定,参与评定的人员必须为非审核人员,认证决定人员作出认证决定后交质量技术部质量技术部对认证决定过程进行再次确认无误后,由质量技术部报总经理

4.1.3总经理在《管理体系认证决定及证书批准记录》上签字确认后,由行政部制作合同要求的证书及份额,证书发放前需经总经理批准。

4.2 认证的拒绝

4.2.1 当认证条件或认证结果不符合本文4.1的要求时,NAC将拒绝授予认证。

4.2.2 当受理时拒绝认证时,由合同评审人员将拒绝认证的理由及相关信息传递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通知认证申请方。

4.2.3 当认证决定拒绝认证时,由认证决定人员将拒绝认证的理由及相关信息传递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通知认证申请方。

4.3 认证证书的保持  

4.3.1 证书保持条件

1) 获证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期接受监督审核。

2)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有效保持,管理体系无重大变更;

3) 对现场审核中出现的不合格项能够按要求整改且纠正措施实施有效;

4) 没有重大投诉;

5) 没有重大产品事故;

6) 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7) 按时支付审核费用。

4.3.2质量技术部收到审核档案(案卷)后进行评审。

4.3.3 如果发现获证组织发生了与管理体系有关的严重事件/事故,如严重事故或严重违法,实施独立于监管机构的特殊审核是必要的,以便调查管理体系是否存在严重问题以及是否有效发挥作用;此时应记录调查的结果。

4.4 认证证书范围的变更(扩大或缩小)

4.4.1当获证组织要求变更(扩大)认证范围时,合同评审人员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

这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变更: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

3)联系地址和场所;

4)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能源管理体系还包括能源核算边界的变化;

5)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4.4.2获证组织需提交更改的管理体系文件、数据信息和工商证明文件(必要时),适用时还需提交相应许可证书。

4.4.3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按各认证管理程序要求,对变更部分的申请进行重新策划

4.4.4审核组按各认证管理程序要求对其现场进行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进行),并将审核结果报质量技术部

4.4.5  NAC以公开文件的方式要求获证组织向NAC通报管理体系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变更。

4.4.6 当认证监督或其他活动的结果证实存在不满足认证要求的不符合时,NAC将采取以下可能的措施:

a)  在经NAC评审后,根据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增加监督)下保持认证;

b)  缩小认证范围以剔除不符合的产品类别;

c)  在获证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前暂停认证;

d)  撤销认证。

4.4.7认证决定人员作出决定后交总经理,总经理确认后由行政部制作证书,给予换发,并及时修改相关客户认证信息。

4.5 认证证书的暂停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会导致证书的暂停:由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原有认证失效;

1) 客户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有效性)。

2) 不满足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 受到与相应管理体系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 发生影响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及能源管理体系的重大事故反映获证组织相应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 未按照NAC规定的时限进行监督审核;

7) 监督审核发现严重不符合项,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有效整改;

8) 未按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 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安全及能源投诉/舆情的

10)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1) 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2) 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13)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14) 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4.5.2相关人员发现4.5.1的现象后,应及时告知质量技术部,由质量技术部协调认证决定人员进行认证决定并予以记录,由项目负责人向客户发出证书暂停通知行政部应在认证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认监委

对于第一次年度审核超过证书签发日期后12个月、之后的年度审核距离上次审核完成日12个月未进行审核的客户,获证组织的项目负责人应向质量技术部提交名单,由质量技术部作出暂停决定,报质量技术部经理和总经理。由行政部制作《证书暂停通知书》,更新客户数据库中做相应标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通知客户、跟踪。在这个期限之前,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及时通知客户不能按时进行年度审核的后果。

认证证书暂停期一般为3个月,应在该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引起暂停的原因;这个整改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暂停期间,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果客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已经过期或失效,但已重新提交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且申请已被相应的行政许可机关受理的,暂停期可至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4.5.3项目负责人负责对由于暂停的客户及其纠正情况进行跟踪。如认证证书暂停的6个月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项目负责人应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制作《证书撤销通知书》、在审核档案中备案、更新客户数据库,由项目负责人通知客户、跟踪,更新客户信息。

4.5.4在暂停期限内,如客户对导致暂停的原因采取了有效措施,经相关部门确认,质量技术部复核并报质量技术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证书。

4.5.5 当认证的监督或其他活动的结果证实存在不满足认证要求的不符合时,应对客户的认证证书予以暂停。此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客户发出暂停通知,说明和沟通(且不限于)以下信息:

——为结束暂停和恢复认证,根据认证方案所需采取的措施;

——认证方案要求的任何其他措施

4.5.6 由获证客户提供的、或在特殊审核期间,审核组直接收集的有关导致监管机构参与(调查)的事件信息,如严重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应为NAC提供决定采取措施的理由,包括,一旦证明体系严重地不能满足OHSMS认证要求而采取的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措施。这些要求应是NAC和组织签署的合同协议的一部分。

4.6认证的恢复

4.6.1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表明,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重新符合了相关的认证要求,包括:

a)受审核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需附重新安排的监督审核计划和监督审核报告;

b)发生重大事故被暂停的,需附组织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自身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以及NAC就该事故进行追踪审核的审核报告,可表明其纠正及纠正措施充分有效;

c)因投诉被暂停的,需提交组织针对投诉原因采取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材料;

d)因未交纳审核费用被暂停的,需附交费证明(如汇款凭证复印件)

e)其他针对暂停证书原因提交的纠正材料或证明性文件。

4.7.2可恢复认证资格的组织,经评审通过,由质量技术部复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证书。质量技术部应更新获证组织数据库。

4.8 认证证书的撤销

4.8.1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服务出现下列情况,将导致证书的撤销或证书的认证范围的缩小:

1) 客户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2)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4) 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5)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6)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7) 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8)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4.8.2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质量技术部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认证证书,项目负责人向客户发出《撤销管理体系认证注册通知书》,通知中应明确认证证书状态由有效(或暂停)变更为撤销,并要求客户将认证证书交回不可在任何商业活动中使用证书或其复印件进行宣传活动,并通知客户如未按通知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4.8.3撤销认证证书后,NAC将通知企业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在认证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认监委并及时在NAC官网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4.9认证证书的注销

4.9.1企业主动申请不在保持认证证书时,质量技术部应确认其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报质量技术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注销其认证证书,证书状态应由有效变更为注销。同时,项目负责人应通知并要求企业停止使用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行政部应在认证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认监委。

4.9.2注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