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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情形的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以下简称"短通知审核")的实施,确保审核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认证规则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情形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NA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时,因特定原因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常不超过72小时)内通知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实施的审核活动。

三、短通知审核的定义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指为调查投诉、处理质量事故、响应组织变更或跟踪被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在提前较短时间(通常不超过72小时)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开展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四、实施短通知审核的具体情形

投诉调查

质量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管理体系变更响应

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体系持续有效性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被暂停,需要跟踪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其他需要短通知审核的情形

五、通知时限要求

5.1一般情况下,提前通知时间不少于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NAC负责人批准,可不提前通知

5.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在30日内完成审核

5.3获证组织应理解并配合短通知审核的实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六、审核实施要求

6.1审核组应至少包含1名与获证组织认证业务范围匹配的专业审核员其中至少1名认证机构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审核

6.2审核组人员指派应特别关注公正性要求审核范围应聚焦与触发事件相关的过程、场所及活动

、结果处理

短通知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获证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采取纠正措施。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做出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

、附则

本情形说明作为认证机构公开文件的一部分,获证组织在申请认证时应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相关规定。

NAC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情形进行修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