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情形的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以下简称"短通知审核")的实施,确保审核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认证规则、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情形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NA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时,因特定原因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常不超过72小时)内通知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实施的审核活动。
三、短通知审核的定义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指为调查投诉、处理质量事故、响应组织变更或跟踪被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在提前较短时间(通常不超过72小时)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开展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
四、实施短通知审核的具体情形
l 投诉调查
l 质量、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
l 管理体系变更响应
l 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体系持续有效性
l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被暂停,需要跟踪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l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l 其他需要短通知审核的情形
五、通知时限及要求
5.1一般情况下,提前通知时间不少于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NAC负责人批准,可不提前通知。
5.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在30日内完成审核。
5.3获证组织应理解并配合短通知审核的实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六、审核实施要求
6.1审核组应至少包含1名与获证组织认证业务范围匹配的专业审核员,其中至少1名认证机构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审核。
6.2审核组人员指派应特别关注公正性要求,且审核范围应聚焦与触发事件相关的过程、场所及活动。
七、结果处理
短通知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获证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采取纠正措施。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做出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
八、附则
本情形说明作为认证机构公开文件的一部分,获证组织在申请认证时应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相关规定。
NAC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情形进行修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