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了正确使用中心徽标、认证证书、认证标识以及CNAS认可标识(以下简称证书和标识),防止误用和误导性宣传,维护中心信誉,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中心认证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认证证书内容和管理要求。
2.2本程序适用于中心LOGO、中心认证标识以及CNAS认可标识等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2.3中心相关部门和获证组织在使用证书和标识时应遵守本程序。
3 职责分工
3.1中心总经理负责对认证证书的批准;
3.2行政部负责认证证书和标识的管理。
3.3行政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及认证证书的发放工作;
3.4审核组负责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5获证组织按本程序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
3.6行政部负责对公司网站、宣传资料、PPT模板等公开媒介使用CNAS标识的管理。
4 程序内容
4.1认证证书及管理要求
4.1 认证证书是中心颁发给受审核方,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认证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4.2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
a) 证书名称(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b) 认证注册号(即证书编号);
c) 获证客户的名称、地址(多场所认证包括总部和所有固定场所的地址信息)、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注:当在认证证书上展示临时场所时,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d) 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适用时);
e) 授予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认证的生效日期,生效日期不应早于相关认证决定的日期;
注: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在证书上保留原始的认证日期:1)证书上明确标示出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2)证书上同时标示上一认证周期截止时间及再认证审核时间。
f) 认证有效期 ;
g) 审核获证客户时所用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发布状态的标示(例如修订的时间或编号);适用时,包括明示不适用的标准条款。
h)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例如专项技术要求);
i) 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识;
j) 中心的印章和中心总经理的签字;
k) 为便于社会监督,在证书上应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NAC官网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查询”。
4.3 认证证书的签发:
4.3.1 认证决定及复核人员作出认证决定后,由中心总经理签发认证证书,给予认证注册。
4.3.2 证书一般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打印,需要时也可发出与中文内容一致的其他文种的证书。
4.3.3认证证书的认证注册号(即证书编号)的格式:
a) 对同一个组织实施的同一个体系认证,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
b) 认证证书编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准代号、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和后缀构成,格式如下:
XXXX XX Q/E/S... XXXXX R0 (1、 2、…) XX —X
(机构代号)(发证年代号)(领域缩写)(顺序号)(认证周期)(认可机构号)(子证书号)
其中,机构代号:133
发证年代号:如25-2025,26-2026
领域缩写:认证证书所属领域代号,如Q为QMS,E为EMS,S为OHSMS;
顺序号:一个认证机构当年发出的所属领域认证证书的顺序累计号:00001,00002;
后缀1:表示初次认证或复评换证号。 初次认证为R0,第一次复评换证为R1,第二次复评换证为R2,……
后缀2:表示通过认可的机构代码,为通过认可的代码为00。
子证书号:多场所组织的子证书注册号应与总部的注册号相同, 在注册号后加子证书的分号:—1,—2,……
c) 转证书项目,证书编号规则同初次认证的情况。
d) 撤销认证证书后,原认证证书编号废止,不再使用。
4.3.4通常对同一个组织实施同一个管理体系认证,只赋予一个注册号,发放一张证书,若获证组织有两个名称,可在证书上注明,但不能赋予两个注册号,颁发两张证书。
4.3.5对于多场所认证,根据需要,可颁发同一注册号的子证书或证书附件,并在证书附件上描述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全部场所的名称、地址和认证范围;若颁发子证书,应表明与主证书的关系(如-1)。
4.3.6 行政部负责证书的打印、发放,并作好记录。
4.4 认证证书的更换
4.4.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组织可向中心提出换证申请:
a) 证书持有者变更;
b) 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c) 组织所在地变更;
d) 认证依据的标准改变或换版。
4.4.2 有效期内换发的证书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有效期不变,要注明换证日期。
4.4.3 更换证书后,技术部需收回原证书,可采取由企业寄回、市场人员到企业现场收回等方式,技术部需对原证书收回情况进行确认,防止原证书未收回而使原证书被误使用的情况发生。
4.4.4 当中心认可业务范围调整时(如扩大、缩小、标准转换等),行政部应及时更换获证客户证书,确保在认可范围内发放带有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
4.5 补发认证证书
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应填写获证组织补发证书申请书,经中心核定后补发认证证书。
4.6撤销认证证书后,中心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中心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4.7再认证证书日期要求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经再认证审核,确认保持注册资格时,更新的证书应重新赋予注册号,证书到期日期为上周期认证到期日期后推3年。可能情况如下:1)当总经理决定日期在原证书到期日期当天或之前,证书上应体现首次发证日期、更新认证的生效日期、证书到期日期;2)当总经理决定日期在原证书到期日期之后并6个月之内的,证书上应体现首次发证日期、原证书到期日期、本次再认证审核日期、更新认证的生效日期、证书到期日期。
4.8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要求
4.8.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只能由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和获准认证范围内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或借用、冒用。
4.8.2获得中心认证的组织,可以在其公开出版物、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证证书,但应保证其清晰可辨。
4.8.3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经中心监督审核被确认保持注册资格后,获证组织方可继续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与保持认证资格通知书一并使用。
4.8.4因不符合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时,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撤销认证资格时,将认证证书交回中心。
5 认证标志的管理
5.1认证标志的式样
a) 中心标志如下:
b)CNAS标志采用以下图示:

5.2 获证组织在获得NAC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自愿选择NAC获证组织标志。
5.3 对于未被CNAS认可范围的认证,认证证书上不得带有CNAS和IAF标志;对于已被CNAS认可范围的认证,认证证书上带有CNAS和IAF标志;当一次认证包含上述两种情况时,按照不带标志的方式发证,或拆分范围分别发证。
5.4 获证组织可以在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相应的场合有条件使用获证组织标志。如有关文件、文具、办公场所展示、销售场所展示和出版物上使用但不得将获证组织标志加施在产品上,只有在同时表明“本组织或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下,方可将获证组织标志标注在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但应当保证此包装不会到达最终用户手中。
5.5 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不可使公众误认为NAC对获证组织的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认证。
5.6 获证组织不得将获证组织标志使用在与被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上进行误导宣传。
5.7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只能使用与NAC所提供色调一致、排列方式一致的标志。
5.8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刻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必须清晰,标志必须完整,也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5.9 当NAC暂停获证资格时,获证组织应立即暂停认证的范围内停止使用和发放带有NAC获证组织标志的文件、文具和宣传资料或上述有关部分。当获证组织被NAC撤销认证资格时,获证组织应立即在撤销的范围内停止发放和使用带有NAC获证组织标志的文件、宣传资料或上述有关部分。
5 引用及相关文件
5.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5.2 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
5.3 CNAS-R01:2023《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5.4 CNAS-RC03:201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5.5 CNCA-QMS-01:202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5.6 CNCA-EMS-01:202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5.7 CNCA-OHSMS-01:202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