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保持、变更、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
1 目的
认证证书是消费者认可有机产品的证明材料,能真实反映申请方有机产品与有机认证标准的符合情况。因此,认证保持、变更、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是认证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对该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认证工作的风险,对获证方负责,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该程序适合于有机认证工作中所有的保持、变更、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工作。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认证保持、变更、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的批准。
3.2 管理者代表、质量技术部负责认证保持、变更、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信息的审核与认证决定。
3.3 行政部负责接收证书认证保持、变更、扩大、缩小、恢复、注销的申请。
3.4 认证检查部负责认证保持、变更、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检查。
4 过程控制
4.1 认证的保持(再认证的批准)
4.1.1获证组织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中心提出再认证申请。经过《认证申请的受理、检查与批准实施程序》后,满足认证批准的条件,无不予颁证的现象发生,获证方可获得认证的保持。
4.1.2再认证程序按照初次认证执行。获证组织的有机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4.1.3中心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4.1.4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在3个月延长期内未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
4.2 认证的扩大、缩小
4.2.1认证扩大的条件
在颁发证书后,获证方实际产品数量超出证书限定时,需向中心提交充分的证据(如生产记录等)和变更申请,中心可谨慎扩大认证数量,必要时中心将安排监督检查。
4.2.2缩小认证的条件
在颁发证书后,获证方的生产面积、产品类别、产量、部分产品达不到原颁证时确定的限量,按认证要求当缩小认证范围或数量。认证缩小时,获证方故意瞒报、滥用标志时,中心可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撤销其证书。
4.3 认证的变更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5日内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中心在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4.3.1获证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元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联系地址变更的;
4.3.2产品种类、数量减少的;
4.3.3转换期满,需要变更的;
4.3.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发生。
4.4 认证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1~3个月,并对外公布:
4.4.1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4.4.2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中心评估在暂停期内能够采取有效纠正或(和)者纠正措施的;
4.4.3政府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的;
4.4.4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5 认证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4.5.1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
4.5.2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5.3虚报、瞒报认证所需信息的;
4.5.4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4.5.5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4.5.6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
4.5.7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4.5.8对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的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4.5.9获证组织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4.5.10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4.5.11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4.5.12其他当撤销认证证书的(如:未缴纳认证费用)。
4.6 认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在30日内注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4.6.1证书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4.6.2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4.6.3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4.6.4其他当注销的情形。
5 程序要求
5.1 认证保持
认证保持按《认证申请的受理、检查与批准实施程序》进行,可适当简化申请受理和文审程序。
5.2 认证的变更(扩大、缩小、更改)、暂停、撤销、注销
5.2.1行政部负责接受获证组织的申请或相关方反映的信息,认证检查部视具体情况安排书面审核或现场检查,根据审核和检查情况,质量技术部做出初步意见,管理者代表审核,中心总经理审批认证的更改、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对于证书变更、暂停、撤销的检查评价和认证决定,依据《认证申请的受理、检查与批准程序》相关要求进行。对于证书变更、暂停、撤销、注销的产品认证信息,行政部及时修改中心的有效认证信息记录,具体要求见《质量手册》11.9款;
5.2.2对于再认证检查进行证书变更的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为证书变更审批日至满一年为止。对于通过监督检查变更的证书。行政部向火证方重申证书变更的内容,要求其按变更后的证书认证范围,进行产品宣传、使用有机标志;
5.2.3变更认证证书的发证日期为证书变更审批通过日,有效期至原证书有效期终止;
5.2.4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经总经理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获证方;在本中心网站公布;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行政部保留暂停、撤销、撤销的相关记录;
5.2.5 对于暂停认证证书,行政部负责向获证方说明证书恢复的条件和要求。并要求获证方在暂停期间:交回认证证书;在证书暂停期内停止获得有机认证的宣传;停止使用并交回认证标识;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并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批次产品;有机生产管理体系必须正常运作。否则,中心将撤销认证证书,证书将不再恢复;
5.4.6 对于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行政部通知获证方,并要求获证方交回注销或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或监督获证组织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要求获证组织找回相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5.4.7 对于无法回收的证书和标志,在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注销或撤销公告,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6 认证的恢复
6.1认证证书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只能按要求重新认证;
6.2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认证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经中心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证书暂停期间,对获证方的要求见本程序5.2.5款;
6.3 认证检查部负责验证获证方证书恢复的条件,做出初步意见,管理者代表审核,中心总经理审批。行政部书面通知获证方和发回证书。